學雜費減免

申請系統
※ 系統6月9日開放。
※ 請務必登入系統填寫資料後再列印申請書。
※ 淡江大學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 建議使用:Google Chrome、Edge等相容瀏覽器瀏覽,支援1024×768(含)以上解析度。
※ 暑假全休期間為7月14日(一)起至7月17日(四),行政單位皆無上班,暫不受理學雜費減免事宜。
一、 申請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本校在學學生,具有軍公教遺族、原住民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等減免資格之一者,才可申請。
二、各階段申辦時間如下:
(一) 第一階段─提前申請:舊生請儘量於此階段辦理。自6月9日(一)至6月19日(四)止,本階段申請通過審核者,學雜費繳費單直接扣除減免補助金額。配合行政院「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欲申請軍公教子女補助或其他政府補助者,請務必先至 https://forms.cloud.microsoft/r/CLt77L9isV 填寫表單(取消行政院補助)更改繳費單後再行繳費。(政府補助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復);若欲恢復行政院補助者,也請務必先至 https://forms.cloud.microsoft/r/uCuaxWrAdG 填寫表單(恢復行政院補助)更改繳費單後再行繳費。
(二) 第二階段─申請換發繳費單後繳交差額或貸款:舊生請於7月1日至7月31日,新生請於8月4日至9月1日(配合本校上班時間),請先至生輔組辦理減免,核准後依財務處公告開放繳費日起自行至財務處/「繳費單及繳費證明查詢、列印」專區列印註冊繳費單,應於9月12日前完成繳費。
※欲辦理就學貸款者,應先申辦減免,憑更換後之差額繳費單至台灣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至17:00
※進修學士班新生及轉學生新生請於教務處規定之報到註冊日前辦理,欲申辦貸款者,亦請提前辦理減免更換差額繳費單後再貸款。
※進修學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繳費單上扣除之減免金額均為暫定,俟開學加退選課程截止日後,將再依實際選修學分數計算減免金額給財務處,併入加退選後補繳及退費作業一起進行。
(三) 第三階段─繳費或貸款註冊後才取得減免資格、或特殊因素未及於繳費註冊截止日前完成減免申請者,請於9月8日至9月12日止辦理補申請手續。
三、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者,須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者才可申請;114學年度之所得查核,依教育部來函規定以113年度家庭所得總額為查核依據。申請時毋需檢附所得證明資料,由生輔組將申請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轉財稅中心查核,本學期查核結果教育部於114年11月1日前通知學校,如查核後所得超過不符資格者,已減免之金額需全數繳回。同學務必請家長先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應列計人口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後確認未超過220萬元後再申請,以免追繳困擾。
四、除身心障礙學生外,其餘所有身分減免補助範圍均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之學雜費。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
五、依財務處公告之學生繳費註冊注意事項: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繳費單上所列之學分費均為暫收,故於繳費單上扣除的減免金額亦為暫訂,俟開學加退選課程截止日後,本組將再依同學實際選修之學分數及查核有無重修科目,據以重新計算減免金額給財務處,併入加退選後補繳及退費作業一起進行。
六、已申請各類身分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之學生,如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就學補助,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弱勢助學金、臺北市或新 北 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金、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金、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受刑人子女助學金、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 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等資格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學雜費減免列為第一優先。
七、開學前申請各項減免補助者,若減免資格於學校開始上課日前喪失或被取消(如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父或母過世、低收入戶資格被取消…等),114學年度第1學期即無減免資格,依規定應於11月1日前主動至生輔組取消申請,並繳回已扣除之補助款。未告知者,教育部日後仍會透過「衛生福利部全國 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查驗減免資格,若發現有此情形者,仍必須依學雜費減免規定繳回補助款,不得異議。
八、辦理學雜費減免應繳交之證件列有戶籍謄本者,均需自開學日前起算3個月內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者才受理,各地戶政事務所皆可跨縣市申請,同學可攜帶身分證就近至淡水戶政事務所申請(淡水區中山北路2段375號2樓→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淡水家樂福旁)。
九、114學年度如教育部修改減免辦法或減免金額有異動時,悉依教育部來函公告為主。
十、各類身分應繳證件及相關規定,請詳上方114(1)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含定額補助)須知。
Q&A
附件:各類減免辦法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104 年3月4日 修正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105 年3月8日 修正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104年3月3日修正
自98學年度開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優待減免需審核所得: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220萬元(列計範圍為學生本人+父+母,已婚者含配偶);碩士在職專班不得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就學優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