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管理要點
📜 管理要點內容
第一條
為依法辦理遺失物保管、招領、公告、拍賣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遺失物管理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 管理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第三條
管理單位應於遺失物招領網站公告招領之。
第四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並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 認領期限: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五條
拾得物易於腐壞,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責任,三日後以廢棄物處理。
⚠️ 易腐壞物品:三日後以廢棄物處理,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第六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管理單位以電子郵件通知其領取遺失物;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歸屬於本校。
📌 所有權歸屬規定:
• 逾六個月未認領 → 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 拾得人接獲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 → 歸屬本校
第七條
無人認領之遺失物,拍賣之價金得由管理單位優先購置管理遺失物之存放設備、郵電費、工讀金及廢棄物清理費,餘款交由本校友愛互助基金管理運用。
💰 拍賣價金用途:
1. 優先購置存放設備、郵電費、工讀金及廢棄物清理費
2. 餘款交由本校友愛互助基金管理運用
第八條
遺失物經確認非本校教職員工生所有,且無法通知失主者,送交轄區警察機關招領。
🚓 非本校人員之遺失物 → 送交轄區警察機關招領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 相關資訊與文件
🖼️ 遺失物處理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