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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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系統

學生事務資訊系統

※ 自108學年度起,附服務負擔助學生者(生活助學金),僅限於符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之學生。

※ 欲申請生活助學金者,請進生活助學金系統申請即可,無須列印生活助學金申請表和書面資料繳交。

(一)113學年度系統填寫時間:

因配合弱勢助學金申請, 申請時間由113年9月9日(星期一)至10月9日(星期三)止逾期不受理

(二)生活助學金服務注意事項:

  1. 服務單位對生活助學服務學生服務學習態度及其本務應予適當指導及督促,並對其服務學習狀況予以考核。
  2. 生活助學服務學生須填「生活助學服務學習紀錄表」及親自簽名。
  3. 服務學期之期間為:114年3月至6月及114年10月至115年1月。
  4. 每名生活助學服務學生每月服務時數為30小時(服務時間需配合分配單位時間)
  5. 每月結報生活助學金前,各單位承辦人需依助學生之服務學習表現進行考核。
  6. 若考核未達規定者,將依各單位承辦人送之考核記錄表自下月起取消生活助學金資格。
  7. 每學期末各單位承辦人須依照生活助學服務學生之服務表現,填具「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考評表」,以做為下一學年申請之參考依據。
  8. 生活助學金於服務期間,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身故受益人原訂為法定繼承人,若同學需要變更,請於服務期間每月19日前提供身故受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與被保險人關係之資料給生活輔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