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服務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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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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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汽機車事故賠償、肇責認定與調解程序相關的諮詢案例。

案例
Q

我在竹圍捷運站附近,往學校方向道路與一部貨車擦撞(左側),機車右倒撞到另一機車,貨車逃逸而未記下車牌。我將兩部機車牽至路旁並上前關心另一受害人,他的機車正常無事,但機車本身未裝後照鏡,我欲請警察協助處理,但遭拒絕,他說他包包有損壞要求560元賠償,他的膝蓋有擦傷(極輕微,只破了一點皮)要求打破傷風300元醫藥費,我請他跟我至馬偕做處理,他亦拒絕,我當時身上金錢不夠,他叫我留姓名、身份證號碼跟電話,我便留了。但他拒絕留他的資料給我,我媽朋友說車禍未請警察備案是無權要求理賠?我該賠償嗎?(他感覺是借題發揮要坑我錢)


A

既然並未請警方出面處理,並製作現場圖及筆錄,申請人是否需對他方當事人之傷害負責,即尚未確定。故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申請人也並無賠償的義務。若對方執意要求賠償,則需舉證證明申請人有故意或過失。因此,建議申請人暫無需賠償。

案例
Q
  1. 小客車路邊臨時停車,右後座乘客向外開啟右後車門時,其右後車門與沿同向行駛機車(我方)正前方發生碰撞而肇事故,雙方車輛均受損,我方腳踝部份外傷。
  2. 小客車臨時停車處離人行道有2公尺距離。
  3. 小客車事後所提出的現場照片與事實不符(無肇事日期)。
  4. 小客車車主欲和解,和解金3500元,含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3500元尚不足支付我方醫藥費。

A
  1. 小客車路邊臨停未緊靠路緣(30公分以內),致人受傷,與有責任。若如小客車所言已將車輛靠右臨停,則車輛右側理應無足夠空間供機車通行,亦不至於肇事,足證小客車未靠右臨停下客。
  2. 事故發生後,對方已將車輛移離現場,難有完整跡證,但警方亦曾到場處理,可向警方索取事故調查紀錄表與相關調查資料,逕送調解委員會調解。
案例
Q

我於某日發生車禍,當時我要左轉,而左轉我轉在快車道上,車子右後方排氣管被一台轎車撞到,整個人重心不穩摔了出去,後來我馬上被救護車送去醫院,現場就剩下撞我的人(以下簡稱對方)跟警察,後來對方跟警察有去急診室找我,可是我已經出院了,所以對方就先做筆錄,後來我跟我爸到車禍現場察看,發現地上畫線只有畫轎車,我的摩托車沒有畫,隔天,我爸打給對方,對方說他筆錄已經做好了,他說是我摩托車的排氣管去勾到他轎車左前方的保險桿,要我們賠他3、4萬,真是很誇張,明明就他左前方來撞我右後方,現在變成我去勾到他,對方很惡質,推卸掉所有責任跟問題,而且他撞到我後,他不但沒來關心我還兇我,他現在就吃定我走快車道,不過我筆錄還沒做,可是又還不清楚我做筆錄時要怎麼說會比較適當、對自己比較有利。


A
  1. 為確保日後責任鑑定不損及同學的權益,建議儘速將車損(己方及對方)拍照存證。亦可要求警方前往對方之處所拍照。
  2. 筆錄時,對於事故發生之前對方的動作,與自己的認知、判斷、行為等因果關係應妥為說明,勿僅著眼於最後事故發生瞬間的行為。
案例
Q

事故於某日發生,地點為宜5縣2-3公里處,對向機車轉彎未減速衝撞我方車輛,對方車損,機車騎士輕傷(我們車輛僅有強制險,事故後即辦理出險,對方已檢據讓保險公司辦理結案),我方車損人平安。此案已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評估,其結果為對方未減速為肇事因素,我方行駛於車道內,無肇事因素。如欲要求對方賠償我方車輛維修費用,應如何處理?


A

這部分屬於民事賠償。既然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已經完成鑑定工作,並提出鑑定意見,肇事責任在對方,則可檢附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修車收據等支出憑證直接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若雙方對於賠償條件能有共識,則簽立和解書和解。若對方無意處理,或對賠償條件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仍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告訴。

案例
Q

事件發生後,對方家長的態度並不友善,且與民代共同至警局做筆錄(對方筆錄內容與事發狀況有所出入),為免事件太過棘手,再請教您一些問題。

  1. 提出賠償請求的方法:應直接電話聯絡對方?還是寫存證信函,並隨函檢附單據(正本或影本)?
  2. 和解書的書寫:有無一定的格式?應如何書寫較有保障?聽朋友說在談和解時,應有公正人在場,且賠償有共識後,應請對方立刻支付賠償金,以免對方不予承認或無限期拖延,不知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3. 我們可否跳過直接提出請求這道程序,直接洽事故鄰近區域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 對方如不願調解,那我們提民事賠償告訴的求償成功機會大嗎?如對方敗訴,其民事訴訟所產生的費用是否可要求對方如數支付?

A
  1. 並無一定的方法,寫存證信函雖具效力,但感覺較為嚴肅,若對方堅不處理,寫存證信函大概也沒有用處。
  2. 和解書並無一定的格式,許多法律相關網站亦提供許多範本可供參考,見證人、賠償給付條件、方式,可於和解書中訂定。
  3. 聲請調解需有當事人的同意,亦即雙方同意交由調解委員會調解,因此仍需先向對方請求。對方同意以調解的方式為之,則進入調解程序。否則,則進行民事訴訟。但訴訟時,法官通常會請雙方當事人和解或進行調解。
  4. 若經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認定責任在對方,則勝訴的機會自然較大。對方被訴,民事訴訟之費用得要求對方如數支付。
案例
Q

兩個月前的車禍,對方說要跟我和解,由於他籌不到錢,只有現金3000元,看他誠意還不錯就聽從警方請調解委員會的人員前來當第三者幫我們填妥調解書,我們的調解金額是一萬元,所以還欠7000元,他說事後會給,但避不見面又不接手機,才發現他沒誠意,教官希望我先問律師再進行下一步。當初由於看他有誠意和解所以警方問我要不要告他傷害罪,我沒有告他,想說還有六個月的追溯期,當初警方是說他無照駕駛,還有高於一點點的酒測值。教官問過警察知道他前科很多,所以可能要用告的才能拿回修車錢。所以我的問題是要怎麼告,是先填三聯單找出對方,或是有其他辦法嗎?調解單上沒有履行合約是不是要告詐欺?


A
  1. 依所述事實,詐欺難以成立。
  2. 請求法院發支付命令,較直接起訴便利。
  3. 縱使勝訴,但被告無能力清償,於民事訴訟上亦無能為力。

租屋、土地

租賃糾紛、押金返還、修繕義務與法拍房屋等居住相關問答。

案例
Q

我在學校附近巧克力社區租的房子今天早上被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查封了(目前是假扣押的情形,但若債務再不獲清償就會被法拍),上面敘述大致為:債權人是台北中小企銀,債務人是賴X欽(我不知他是誰?!),房子被禁止轉讓處分。首先,我的房東是李X枝,我不知道賴X欽是誰!再來,我這學期已把房租22,000元轉帳給房東太太,但忘了簽續租契約了!不知可否以我去年初次租賃時有簽的租賃契約(上有明示租賃之甲乙方身份),加上這學期初轉帳匯款租金的匯款單,以推定視同我們之間這學期存在有租賃契約?

再來,因為之前房東李X枝就在沒被事先告知情況下,說她把房子賣給朋友王X英(現在我的租房子的所有人)了(但僅是口頭說一下),但她在國外,租屋相關事情還是由他代為處理。所以這件事有可能是王X英是賴X欽的保人或幫他的公司做保。但由於我只有跟前房東有連繫,因前房東(李)說他(王)在國外,還是由他(李)來全權負責,並且在多次詢問連絡方式下總是推托不予告知,說在國外聯絡不到,以致我的租金、租屋事務還是由李來承受。所以,可否以不知情第三人(只知李,但不知王以及李與王之間的前後關係)為由,並且憑租約之推定,視為我是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而得以在法拍出售後仍然繼續住到這學期結束,或是在法拍售出後仍能待我搬遷完畢再移轉,但房東(李)須賠償我已繳租金尚未實現之部份(可能性低,因找不到人了),或是法拍出售後強迫我搬遷的債權人應賠償我不知情下被迫搬遷的精神損害賠償?

再來,是在法拍售出以前,我都可自由進出繼續住嗎?法拍售出以後如果我還沒搬家完畢,我的動產和物品還受保障嗎?會被強制丟棄或佔有嗎?如果房子已法拍售出會公告在哪?我有多久時間可以搬遷呢?最後,是我目前一直連絡不到房東李X枝,他家室內電話停話,手機又無人接聽,我該怎麼辦呢?


A
  1. 依提問所示,租賃關係存在似無問題,不過可能已成為一不定期限之租賃關係。又之前的租賃契約書面記載出租人似為李X枝,但現時之租賃關係亦有可能存於現所有權人王X英與妳之間,李X枝或許已轉換身份為王X英之代理人。因無書面契約可供進一步判斷,且妳所知又多係李X枝口述,是否確為事實仍多疑問,故租賃關係存在於何人與妳之間仍不明確。也因而無法據以判斷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類,原房客可繼續對新所有權人主張租約續存之法律關係,謹先說明。
  2. 士林地院所為之假扣押處分,可能係所有權人有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銀行,而被債權人銀行聲請假扣押先為保全處分。理論上或許還要幾個月時間才會進行拍賣,極可能到本學期末也還無法執行完畢。所以如至本學期末的原租期終了後,請三思而後行是否要再續租或繳交租金。
  3. 租屋在法拍售出前,如無其他法律關係,房客可繼續住。法拍售出後,房客還須視是否有法律保障足以拘束新所有權人的原租賃關係,如有,則可對其主張續租到原租約期滿,不用立即搬離;若無,則視拍得之新所有權人是否給予原房客搬遷期,或聲請法院執行點交程序,由法院命房客搬離。各該情形不一,須視具體法律關係而定不同程序,但簡言之,應都還有緩衝時間可資因應。
  4. 房東李X枝是否確為現房東並不明確,已如前述。如是,且果真發生無法續租的情形,李X枝似應對妳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惟應負責任之人行蹤若不明,當然無從實際獲得賠償。故若無法聯繫以瞭解事實全貌,則請注意法院之執行程序進度,除法院張貼於租屋處之公告外,也可上網至士林地院,以租屋門牌地址查詢相關拍賣公告。
案例
Q

我和同學一起租家庭式的房子,7月初搬東西進去後就沒有進去了,直到開學後才發現馬桶有漏水(壓下去沖水後沒有完全彈起來),結果水費4000多塊,房東覺得是我們疏忽要我們負責,但我們認為這是房子老舊的問題,房東應該事先告知,所以應該房東付錢,請問這樣是誰要負責?


A
  1. 房屋租賃,房東固然有修繕義務,但房客於法律上有通知義務,房東才可能履行修繕義務,若未履行通知而造成房東損害者,甚至對房東須負賠償責任。
  2. 本案例若於7月開始承租(已滿意當時房屋狀態),租賃期間房屋若有不符合使用狀態者,房客應立即通知房東修繕,若因自己疏忽而未發現馬桶漏水,未通知修繕,致水費增加,恐房客須自行負責。
案例
Q

房屋為租賃的,因管線問題而導致地板會出水,結果水由三樓透過縫隙流至旁邊棟一樓的住戶(他們房屋為自有),他們要求賠償。請問這要求成立嗎?應由誰負責?


A

出租人(房東)依法應保持租賃物(房屋)合於一般使用狀態(民法第423條參照)。因此除非租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出租人有對租賃物之瑕疵負修繕義務(民法第429條參照)。故請檢視租約中對於修繕義務之約定,如無特約由房客負責,則請通知房東有此瑕疵,並告知有鄰人求償情形。只要能證明瑕疵(漏水)發生非因房客之故,受害鄰人便須另找侵權行為人負責。

案例
Q

我9月份曾在內湖租屋,當時的二房東是個上班族,我搬到淡水時,她說會將押金於9月底歸還(契約書也歸還了)。10月份初時說要延一、兩個月,於是我就答應她,但是今天打她的兩隻手機,兩支都暫停使用,那我該怎麼辦,才能用正常管道找到她並請她退錢給我。

備註:我是透過之前跟我們同住的另一位室友B小姐得知她的本名(之前都叫英文名)。我知道她之前在內湖工作,我不確定還是否在同家公司上班。我跟她簽約時,因為她跟B小姐算是同夥人,所以跟我姑姑簽約的是B小姐(當時簽約者是我姑姑)。現在沒有證據,而且她跟B小姐也分開了(金錢上有糾紛),是我跟她做口頭約定。不知道能不能對B小姐要錢。我不想讓父母知道,因為他們認為押金已退還。


A
  1. 租賃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原則上僅契約當事人始會依約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如來文所示,租賃契約上如係由姑姑及B小姐所簽立,依該租約文件,若有押金返還之問題,應依約由姑姑出面向B小姐請求。惟所謂二房東、B小姐間是否有轉租關係?以及姑姑與您間是否另有法律關係存在?宜再釐清。
  2. 承上,依約似需由承租人(姑姑)出面主張。如原留電話無法聯繫,可嘗試撰發存證信函,先要求出租人B小姐返還,再視其說詞決定如何追究後續法律責任。
案例
Q

我在民國97年6月7日與房東先生訂定租賃契約,並同時付給兩個月的房租一萬六千六百元整當押金,租賃期間為97年6月21日至98年6月20日止。我於6月18日提前與房東解約。根據契約書中第十二條明定:「本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需得他方之同意。若乙方擬提前終止本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於一個月之租金額。」我於訂約到解約不到一個月,因此沒辦法一個月前告知。給予押金的7日到該搬進去的21日間,我也沒有取得鑰匙。而房東先生聲明除非在一個月內找到新房客,才願意退一個月的租押金。請問我想追回一個月的租押金,是否可行。


A
  1. 本租賃契約於6月7日訂立並生效,但租賃期間自21日才開始,故若在6月21日仍無法取得鑰匙搬入,此乃房東違約。不過你於6月18日即已解除本契約,故難謂房東有違約情形存在。
  2. 你於6月18日與房東協議解除契約,若「除非在一個月內找到新房客,才願意退一個月的租押金」為協議內容,則應遵守協議內容;否則即構成違約。
案例
Q

我們的房東在我們搬進去的第一天就已經跟我們說房子是有第四台的(並不是我們要求她安裝的),不過要看的話就要我們自己繳月租費,然後訂契約的時候沒有說明我們一定要每個月繳錢,還有要賠償第四台的押金,到了契約期滿要搬走的時候,房東在我們的押金上面扣了一共1600元(我們房子有4個人住,每個人扣了400元),後來我們打電話問她為甚麼會扣掉我們第四台的錢,她說因為我們沒有繳第四台的月租費,害她的第四台被剪掉,可是我們沒有在看電視所以沒有繳第四台的錢,而且一開始我們沒有要求要有第四台(第四台在我們搬進去的時候已經有了)。請問房東在契約上沒有說明的時候可以隨意扣掉我們的押金嗎?我們可以拿回那1600元嗎?


A

租賃關係之內容除書面契約所記載者外,租賃雙方口頭意思一致之部分亦屬之,但口頭約定事項必須能夠證明屬實,謹先敘明。本件房東一開始有說明第四台之存在,惟房東與房客在第四台之使用上,依上述提問觀之,似未達成租賃關係之合意。據此,房客當可拒絕扣抵賠償金1600元。然若可證明房客有收視第四台之事實,或可推論第四台之使用為租賃關係之一部內容,則房東可主張違約賠償。租賃雙方若對租約內容有爭議,在協調不成之情況下,可向淡水鎮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嘗試解決雙方賠償問題。

案例
Q

租賃期間內,房東把房子賣掉,違約第一次。之後我們簽協議書,答應一月底搬,房東又違約第二次,要求我們馬上搬走,且安排一個中年保全住進來,並且放A片音量開到最大聲,硬逼我們搬走。


A

房屋所有權人(房東)原則上有自由買賣房屋之權利,但如另與承租人(房客)間有特約,則應視協議內容負擔所生義務。又相關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則上均有效。再者,民事債權契約之權義,均不得以非法方式強制履行,否則各該行為人恐觸犯刑法之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規定參照)。而非法方式如達到性騷擾程度,則另有性騷擾防治法可提供保護(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參照)。本件房東、房仲人員、中年保全等,以播放A片之方式,欲讓房客不堪騷擾心生畏懼而自動搬離,以利售屋並規避違約賠償責任,恐已觸犯上開相關法律規定。建議向房東、房仲人員寄發存證信函,說明本件原委及釐清相關責任。如住居處再有騷擾情形,請即向警察報案尋求協助。

案例
Q

我住宿的地方有些問題,所以我不是很想繼續住下去,但是我之前和房東簽約一年,那有沒有方法可以讓我提早搬走,而不被扣押金呢?


A

按「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29條第1項、第43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房屋租賃如無例外約定由承租人負修繕義務,出租人(房東)依法即應對房屋負修繕義務。

依提問所示,關於房屋之修繕義務,出租人(房東)如有未修繕或未完全之情形,承租人依法或可終止租約,惟仍須視催告程序是否完備,以及出租人於催告期間內之相應行為。至於租屋外在環境吵雜,除以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如噪音管制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因與出租人無關,自無合法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

案例
Q

因在外租屋,已和房東簽約,但房東毀約,房東的理由是說他要把房子賣掉,要我搬走,我當時已經把東西都搬進去了,而且他僅把我給他的押金還給我,並沒有多給我一個月的罰金,那時候還限期我搬走,不然他就要算我租金,我想現在該怎麼辦跟他要求賠償,或是有什麼方式?


A

租賃關係成立後,租賃雙方即應受租約拘束。如有違約之情事,違約方自應負法律之責。提問所示房東以賣房子為由要求承租人立即搬離,房東已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如違約金之給付義務等。至於求償方式,於證明損害之數額後,可向淡水鎮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亦可依法將原因事實撰成起訴狀後(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參照),逕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惟依租賃契約書所示,出租人之住址不詳,應先予查明。

婚姻

婚姻相關法律問題的諮詢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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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務

個人財務相關法律問題的諮詢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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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工資、退休金與職場意外賠償等勞動權益相關問答。

案例
Q

我在XXXX打工,主要上的時段是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早班,假日整天上班。有一次假日,我感冒來店內值班,雖感身體不適仍繼續上班。那天店內的老闆娘來問話,我因頭暈在聽話時,靠在牆壁而誤觸倒鐵捲門的按鈕,鐵捲門因年久失修,只能啟動上和下的功能,不能按暫停。當時鐵門直下,幸好停住了,否則再繼續壓下施力,被卡住的強化玻璃可能因此會不堪設想的殺傷力和傷害。大老闆要我賠一半的修理費1500元,我表明歉意後,聽聞此意並不合理。請問工讀生(時薪75元),在無心過失下,須要負賠付行動嗎?後來說賠500元。


A
  1. 案例中因案主過失誤觸按鈕致發生電捲門下降壓壞玻璃之情事,故應對修理費負賠償責任。
  2. 案主雖然於電捲門下降過程中猛按暫停鈕,但暫停鈕卻因年久失修而無法作用。對於暫停鈕之保養,店方未盡其責任,故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從而店方與案主應共同對損害之發生負責任。
  3. 案主雖強調當天值班乃身體不適,繼續上班,致精神不濟而發生事故。然此並不能免除案主發生過失之事實。
  4. 案主與店方對於損害之發生既然與有過失,因此依過失輕重比例負賠償責任。而此案例中損害之修理費為3000元,店方要求案主分6分之1,即500元金額之賠償,難謂不合理之要求。
案例
Q

由於父親被公司要求退休,但家中小孩仍在讀書,所以正跟公司談退休條件中,想請教一下父親是用退休舊制,那退休金的計算是否可以加入加班費計算呢?或者應該問說哪些薪資是可以被計入退休金工資的計算的?那如果員工跟雇主認知不同,日後可以找哪些單位申訴呢?需要在退休前先口頭告知或是要書面告知雇主爭議點嗎?那對於退休金若有爭議,有請求時效的限制嗎?


A
  1. 依勞基法第55條之規定,退休金給與標準乃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資,每滿一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而退休金基數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2. 依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平均工資乃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依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工資乃指因提供勞務而所獲取之報酬,所以員工提供勞務所獲得之薪資皆應列入工資總額,從而加班費亦是提供勞務之報酬,當然併入工資總額計算。
  3. 對於退休金之計算有任何爭議,皆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4. 依勞基法之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案例
Q

最近面臨了勞資糾紛,在與老闆於勞工局協調時,老闆宣稱我溢領薪資,並且聲稱要追討溢領的部份。本人的月薪與工作方式在入公司時,與面試主管口頭約定為一週工作三日,每月領24000元。當初的簽呈也經老闆核准,並以此方式工作達一年七個月。如今老闆卻在協調會當中改口宣稱本人薪資結構有問題,會先追討本人溢領的部份,再進資遣費的協商,協調會因此而結束,老闆並且說會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請問我該怎麼辦?


A
  1. 不知老闆所謂的「薪資結構有問題」所指為何?若真如申請人所言,當初雙方就工作條件與薪資已有合意,何來溢領?
  2. 若當初有訂立僱傭的書面契約,或老闆的簽呈還在,且有明載薪資數額與工作條件者,申請人當可據此力爭。若未訂書面,則一年七個多月的薪資扣繳憑單或銀行轉帳紀錄等,皆可作為僱主已依原先約定給付薪資的事實,可以在事後的法律程序中提出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
Q

本人於8月中旬開始到一間淡水私人補習班打工,因為老闆態度不好,打工內容與先前所講好的不一樣,於是我於9月份中旬主動辭職。可是老闆找很多理由拒付我八月份的工資(9月份並無工作,所以只有8月份工資),我先後找老闆洽談約3次,最後終於在9月份底和老闆當面談好條件,老闆說10月份會聯絡我並發給我8月份的工資(那間補習班發薪資時間為每月份的10號),可是目前就快到10月底了,老闆並沒有跟我有任何聯繫,請問我應該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嗎?備註:最後一次與老闆洽談時,有第三人證在場(也是淡江大學的學生),還有為了預防老闆再度說話不算話,在最後一次洽談時我有錄音為證!


A
  1. 於法律上妳當然可以要求工資給付,僅老闆耍賴而已。
  2. 可以向台北縣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之調解;亦可向淡水鎮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債務糾紛之調解。藉此給予該老闆壓力,或許他會因此給付該筆薪資。
  3. 雖然可以提起訴訟,但金額不大(仍須經法院之調解),所花費精力似不划算。
案例
Q

老闆積欠薪水不給,屢次要找他當面結清帳款,但是他都閉不見面,最後甚至直接叫他的團員帶我的合約去撕毀作廢,而非經由我本人解決事情。老闆於12月25日寄存證信函至學校,內容並非屬實,詳細相關書面資料待面談的時候一併附上。


A
  1. 因無法查得僱用人之營業登記資料,故無法判定營業登記內容。惟僱用人可能屬於技藝表演業及藝文服務業等藝文業之範圍,依勞委會函示意旨,藝文業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2. 縱不適用勞基法,僱傭關係仍有雙方契約及民法規定作為規範依據。惟如可否適用勞基法規定不明確,建議在調解階段,仍先以勞基法規定為依據與僱用人協調,爭取較佳之權益。
  3. 另關於勞健保未投保部份,除在不滿5人之公司,雇主得不為員工加入勞保外(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參照),健保部份必須一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參照)。如僱用人有違法未予加保之情事,可提出供主管機關參考。
案例
Q

我已於97年7月3日在勞工局進行調解,但資方並未出席,因此我想以民事訴訟(小額)來解決此事,因為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也沒有多餘的金錢打官司,所以不太會寫書狀,請老師指導好嗎?看有哪裡需做修正,謝謝。


A
  1. 小額訴訟得使用表格化訴狀,較簡單,可上台北地院網站下載表格,且台北地院網站亦有小額訴訟訴狀書寫範例皆宜參考之。
  2. 按照所附訴狀原文確實有問題,但因現在人在國外,8月中才返國,故聯絡較不方便,請使用表格化訴狀較簡單,法院亦有訴狀書寫之詢問服務可請教。

私人糾紛

債務催討、騷擾、毀謗等日常生活糾紛相關問答。

案例
Q

父親借錢給某人,過了約定的還款日,仍積欠不還,經多次追討,已還部份金額,剩餘債務開了三張支票,結果第一張兌現,第二張跳票,第三張十一月才到期。而利息也分文未付。借款人開店作生意,最近還添置冷凍設備及新車,卻蓄意不還,請問要如何循法律途徑追討?


A
  1. 注意權利消滅時效規定,適時向債務人主張以中斷之。特別是票據權利的時效較短,支票的票款請求權只有一年的時效。
  2. 被退票的部分:
    1. 利用存證信函要求發票人及背書人(若有的話)出面解決,同時可作為中斷時效之證據。於信函中亦可一併就未支付的利息部分要求清償;
    2.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債務人於收到命令後20日的不變期間若未提出異議,命令具確定判決的效力,債權人得逕付強制執行。若債務人異議,命令視同起訴,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3. 未到期支票,雖債務人之前已有退票紀錄,但仍需待發票日後始得主張權利。若擔心債務人有脫產意圖,得提起訴訟,同時要求法院對其財產進行假扣押,以維護自身未來求償的權利。
案例
Q

我哥哥曾經以身分證借一位當時未滿20歲的女孩子去申請行照(她當時要買車),但是,現在那女孩的違規罰單都寄到家裡,打電話卻不接,避不見面!原本是希望請她來過戶,但是一直聯絡不到,這樣的情形不知該如何解決,罰單已經繳了好幾千元了!


A
  1. 向台北監理處申請拒絕不過戶註銷牌照之手續。
  2. 罰單或稅金之代償僅能向其本人要回。
案例
Q
  1. 若在發給很多人的EMAIL,或是在網路寫的文章,因為牽涉到特殊人事物,以XXX表示。但當事者從文章寫的事件中,看出是在影射自己,要提出毀謗,這樣成立嗎?
  2. 若寫的小說,內容有牽涉到例如工作上事情,想公開發表,需要注意什麼事情才不會犯法?

A
  1. 刑法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須對特定人毀損其名譽並「意圖散佈於眾」,若文章中使用XXX或僅當事人才能看出影射自己,難謂構成對特定人名譽之毀損及有「散佈於眾」之意圖,故不構成誹謗罪。
  2. 應注意是否為業務上應保守之秘密,否則可能構成第317條、318條之妨害秘密罪或第110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秘密罪。
案例
Q

旅行社於行前告知無法百分之百照合約進行,要更改的部份同學不同意,並要求解約及求償,但現在旅行社說他只是無法完成百分之百,而不是全部無法完成,想請教老師,我們可向旅行社請求的權益到哪邊?(合約書雙方各執1份)


A
  1. 旅行社無法依約定行程出團,乃構成違約,而契約中既然有違約金之約定,當然可要求違約金之給付。
  2. 既然旅行社已願意對每位同學支付違約金而解除契約,並以書面為憑,只要同學們願意接受該違約金額而於書面簽章,並拿回已給付之部分旅費,則雙方契約即解除。
案例
Q
  1. 請問畢旅,有什麼法條避免同學權益受損,或者同學們有什麼應該知道的法律知識?
  2. 參加自助旅行,有什麼法條可以保障,有政府單位負責這方面的事務嗎?

A
  1. 關於旅遊事務,民法債編定有專節規範旅行社及旅客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514條之1至第514條之12)。簡言之,宜選擇經過主管機關及旅遊品保協會認可之旅行業者,並針對旅遊契約之重要事項(如民法第514條之2所示七種事項),訂立書面約定,另注意旅行業者額外約定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是否易生風險(如出發前一個月就要求需收足全額費用等),以為雙方權義之依據,並妥為保存。如於旅行途中發生任何瑕疵問題欲請求旅行業者負責,請注意請求時效為一年。至於法律規定之詳細內容可參上揭民法條文。
  2. 自助旅行之方式多元,如需透過旅行業者安排部份事宜,則同上所述仍有相關法律規定之適用。如係自行出國自助旅行,則應視各該如購買機票等交通工具、預訂飯店等之法律行為適用各該法律規定。相關主管機關如觀光局或外交部,或可供足資參考的訊息。
  3. 租屋在法拍售出前,如無其他法律關係,房客可繼續住。法拍售出後,房客還須視是否有法律保障足以拘束新所有權人的原租賃關係,如有,則可對其主張續租到原租約期滿,不用立即搬離;若無,則視拍得之新所有權人是否給予原房客搬遷期,或聲請法院執行點交程序,由法院命房客搬離。各該情形不一,須視具體法律關係而定不同程序,但簡言之,應都還有緩衝時間可資因應。
  4. 房東李X枝是否確為現房東並不明確,已如前述。如是,且果真發生無法續租的情形,李X枝似應對妳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惟應負責任之人行蹤若不明,當然無從實際獲得賠償。故若無法聯繫以瞭解事實全貌,則請注意法院之執行程序進度,除法院張貼於租屋處之公告外,也可上網至士林地院,以租屋門牌地址查詢相關拍賣公告。
案例
Q

我大約半年前接到騷擾電話,有手機跟市話,起初我以為她打錯,誰知道我告訴他我非她要找的人,她就還是一直打來騷擾,還傳一大堆簡訊,內容包含猥褻、辱罵等之類的話,到最後我都已經不理會她,若她打來,我只有接起來不說話,等他說完一堆,她自然會掛掉,我猜想他應該是精神上有問題。若遇到這種問題,該怎麼解決,我不可能因為她而換掉我的手機號碼,這情況持續半年了,中間有一段沒有騷擾,最近又開始。有啥辦法,可以解決的嗎?


A

如不願更換電話號碼,或可追究騷擾者之法律責任藉以嚇阻。依電信法第7條第3項規定及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可先至相關電信業者付費查詢受騷擾電話之通聯紀錄(本件主應為受信通信紀錄),以得知騷擾者之身份。

再依電話騷擾之內容,蒐集相關證據以利證明所涉之法律責任,如:若其辱罵騷擾達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安全之程度,則騷擾者可能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公眾安全罪,依法最高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若係猥褻內容之騷擾,則騷擾者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之規定,依法最高可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另被騷擾者若能舉證證明,因該電話騷擾行為而受有權利損害,如生病就醫、精神痛苦或妨礙安寧等,尚可訴請法院判命騷擾者為民事損害賠償或命騷擾者停止騷擾侵害等之判決。

案例
Q

本人於高點補習班補習研究所課程,報名4000元的題庫班,但事後想退費,目前離開課尚有一週,照補習班規定只能退七五成,請問這條規定合法嗎?另外,補習班告知我不可退費,因為我上課證是補辦的(第一張上課證已遺失,然後我自行花200元申請新的一張),這樣違法嗎?個人想法:我覺得未開課退七五成我能接受,雖然不知這是什麼法,當初報名時也未簽任何契約,請問補習的權利義務該有何依據,難道向此業者補習,就得全盤接受其規矩?因為我遺失上課證就不讓我退費實屬不合理,重新辦理上課證是我自行出200元辦理,補習班沒有任何損失,不能以此要求不能退費,但她們說補習班規矩就是這樣,小姐告知我先去補習班影印上課證,她們會交由主管處理,我今日就會去,但我覺得主管回覆一定是照補習班規矩,萬一如此,我該怎麼辦?


A
  1. 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載明於其招生廣告、簡章及報名表。前項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退費規定之條款。」所載,若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未依上揭規定讓學生事前知悉,補習班就有違法之處,主管機關對此違法之補習班有行政處罰之權。
  2. 至於補習班收退費部份,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2條第1款之規定:「學生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其所預收費用於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過之部分應全數退還。」來看,補習班只退七五成,並未違反相關規定。
  3. 另,遺失上課證即無法辦理退費,於法於理均有不合。建議與補習班溝通時以補習班首開法規及其違法情事為交涉條件,若補習班仍堅持,則或可向臺北市教育局或消基會檢舉申訴之。
案例
Q

手機被偷後,該如何打民事訴訟,請求販賣贓物的店家賠償手機?要準備多少錢才夠打官司,最長可拖到多久?


A

依來文所示,似欲針對手機被偷後協助銷贓店家進行訴訟要求賠償。如是,民事上應主張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參照)。如與竊賊有犯意聯絡,尚可論以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規定參照)。另外,銷贓店家可能涉犯刑法之贓物罪(刑法第349條規定參照)。

民事賠償標的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民事法院須預收裁判費1,000元始行審理。此類小額訴訟案件(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參照),有可能於數月內即下判決,但仍須視被告之說詞以及相關卷證資料是否明確而定,當然還有承審法官之審理進度。若是欲追究刑事責任,可向犯罪地所轄之警局或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案例
Q
  1. 如何調閱去法院的開庭紀錄?例如:錄音帶、紙本紀錄等。
  2. 對於販賣贓物(手機)的人,可否告他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前,要先行調解,調解人員說他只是販賣贓物,並不是偷你手機的人,告他並不會得到賠償金(手機4,000元+1,000元訴訟費+1,000元撫慰金)。那要告他什麼才適當?還是要等檢察官先把刑事訴訟的部分判好再來談民事訴訟較適當。他(賣贓物的人)對我說,想等判決後再談,或他給我一隻同型號的手機做賠償,請問他宣稱已經將我的手機賣到東南亞國家,可否請警方跨國合作找回我的手機?

A
  1. 一般人無法調閱筆錄等,本案律師才能為之。
  2. 檢察官不可作判決,僅能決定是否起訴,所以非檢察官先把刑事訴訟的部分判好,而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院法官之判決下來,再提起民事訴訟。由於證據確著,官司不難。不過,通常於刑事訴訟過程即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賠,提起附帶民訴可以不必先繳裁判費。而前述若單獨先提起民事訴訟須先繳裁判費,待判決結果由敗訴一方負擔,所以對方若敗訴,法院會將你先繳之裁判費發還給你。
  3. 銷售之人成立贓物罪,或明知為贓物而進行銷贓者,與竊盜之人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須連帶負損賠責任。另外亦可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因銷售所獲之利益。
  4. 精神慰撫金乃以人格權受侵,因非財產損失故依法律明文規定而可請求之賠償。本案例乃物之損失,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訴訟費用亦不可成為賠償標的。因此本案例之賠償之範圍僅在於該手機之損失。
  5. 調查犯罪,雖可請求國際協助,但外國不必然須配合;另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認為必要時(重大犯罪),才可能請求國際協助,非可由你單方請求即須為之。因此本案例大概不可能請求國外協助調查。
  6. 其實他若賠償同一型號手機,建議可接受。
案例
Q

我的前男友分手後希望復合,用了很激烈的方法,包括在我的部落格放話。最後這一次,他登入我的MSN,刪掉所有的聯絡人,並把照片換成不堪入目的東西、暱稱改成援交的樣子,我已經改回來了。這次他太超過了,還說要來我家堵我。我已經買了存證信函一式三份,不知道如何填寫,也不知道這樣處理對不對。只想要平安上課,還有要他死心。


A
  1. 恐嚇乃須對被害人為惡害通知,若僅在外揚言加害,尚難構成(52台上751),又「要來我家堵我」,由於無具體加害內容,是否構成刑法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尚有餘慮。因此若對方亦為淡江學生,請教官道德勸說,或許最快解決。
  2. 存證信函於民事上僅發生通知效力而已,所以兩者之感情糾紛似無使用存證信函之餘地。不過可以普通信函曉以大義,並告知如此不當行為恐將觸法,若不停止將報警處理。
  3. 可以向管區警察局備案,請加強巡邏。
案例十一
Q

我目前的住所是一棟四層樓之公寓,鄰居長期霸佔樓梯間,停放私人機車並禁止騎他人停放機車,在樓梯迴旋處放置報紙、鞋櫃等雜務,更在樓梯間調放雨衣,不到影響到我家鐵門的開關,更影響公共安全與衛生,幾次勸導或以書面通知,皆冥頑不靈,更惡言相向,請問律師我應該怎麼辦呢?


A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所以樓梯間乃不得堆放雜物。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第16條第2項者,可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4. 所以本案應由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若無設置管委會者,你可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建管處)檢舉。

智慧專利

著作權、商標權與授權相關問答。

案例
Q

本單位曾於96年4月辦過研討會,讓發表人皆簽有一份同意書;今若與某公司合作有關建置成電子資料庫,以利讀者使用,該公司也提供授權書格式,我想問的是,當時在4月給發表人簽的同意書(這份是否已有其法律效用呢?),是否就可以由本單位來決定,還是就本案仍需再一一向發表人簽一份授權書呢?


A

著作人所簽如附件之同意書當然發生法律效果,惟發生何種效果似因文義之故而不明確。依同意書所示內容,似可解釋為著作人已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貴所;但是亦可解讀為僅是論文著作人的著作權授權利用。兩者之差異在,如係前者,貴所當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地位再予授權第三人(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參照)。如係後者,則因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依同意書內容所示,似屬非專屬授權或約定未明,故而貴所成為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如此便需要再取得論文著作人之同意方得再授權第三人(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參照)。承上所述,本律師認為同意書文義之解釋傾向後者。故如程序上不嫌繁複,仍建議再個別簽訂授權書,以臻明確,更免爭議!

案例
Q

我日前在奇摩拍賣面交買了一雙Nike鞋,賣家在網頁上宣稱是「保證公司貨」,但是我鞋穿了一陣子發現瑕疵越來越多,包括不規則摺痕與鞋頭變形!跟賣家反應我懷疑是假鞋,他推說是從國外進到瑕疵品,要退我錢及叫我把鞋寄還給他,於是他退還我錢,但是從頭到尾他都說那雙是真品瑕疵,不承認賣假鞋,由於我弟弟有一雙型號一模一樣的鞋子,兩雙比較之下我的品質實在差太多,我更懷疑是假的,剛開始打電話去Nike詢問,客服都是「可能是瑕疵品」、「我們沒辦法判斷」的官方回答。後來我直接拿著這兩雙型號相同品質卻差一大節的鞋直接殺去Nike敦化南路總公司,那邊的人員拿著兩雙鞋比較之後,發現鞋內標排列不相同、材質使用有差異等一堆疑點,但由於我並非向經銷商購買,他們不願開立證明給我,最後我問了一句:兩雙型號一樣、產地一樣的鞋,會差這麼多嗎?Nike人員回答:不可能。證明我買到假鞋了,他們還是不開證明給我。

基於我買到的「可能」是假鞋,怕賣家最後在評價上不認帳反口說我汙賴他賣假鞋,我就把這雙鞋留下來當證據,但是他錢退我了,請問我這樣做算是侵占罪嗎?我覺得他退我錢是在做投機生意,那些沒發現的人不就是白白被騙了嗎?如果現在我將鞋子退還給他,在法律上是否較站得住腳?但是退還給他我手邊將沒有證物,日後照片可否當作證物呢?後來我又看到這個賣家賣了許多一樣的鞋給其他人,也有很多人在評價中質疑他貨品的品質,我一時氣憤就開了一個拍賣網頁敘述我跟他買鞋的過程指證他(沒有不雅文字)。並且在檢舉頁面檢舉他(一時氣憤用了三字經罵他),現在他要告我毀謗及公然侮辱罪,請問我這樣算毀謗嗎?

我在偵查庭要求檢察官行文Nike派專家來證明這雙鞋的真假,但是檢察官看起來並不想這麼做。Nike又不願意開立證明,我該怎麼取得書面證明呢?我承認自己一時氣憤犯了公然侮辱罪,請問我大概會被判多重的刑罰呢?或是罰款?是否有緩刑的機會?對方在調解委員會上態度囂張,還開價要我付14萬和解,是否合理?而且完全不認為自己有錯!由於他拍賣網頁宣稱「保證公司貨正品」,但事後卻承認他是自己從國外網站進貨,並非公司貨。我可否也反告他詐欺呢?他是否也觸犯商標法呢?我可否告他呢?


A
  1. 你接受對方退錢,表示雙方買賣契約解除,雙方負恢復原狀義務。所以他退錢,而你須將商品返還。你現在尚未返還商品,乃返還義務尚未完成,此不致於構成刑法之侵占罪。
  2. 於網頁上使用不雅文字,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依其內容如何,罪責為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刑罰並不重,但檢察官可能視行為人事後態度而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3. 至於毀謗罪可能較難成立,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事實者,不罰」。
  4. 由於他拍賣網頁宣稱「保證公司貨正品」,但事後卻承認他是自己從國外網站進貨,並非公司貨。其實此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行為,且違反商標法第63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等罪責。其實你應該將此事實向消基會申訴,由它們向有關機關檢舉,才會迅速有效並省力。
案例
Q

如果我本人有購買原文書了,但是因為覺得原文書太重了,上課帶來帶去不方便,又不想去裁書。所以我到影印店去印書,我並沒有販售影本或是借其他人使用,都是自己使用。我想問的是:我並沒有使他人失去購買慾望,且影本都是自己使用,加上我也有購買原文書(應該算是有版權吧!),這樣我還算違法嗎?


A

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參照),故以印刷、複印等方法重複製作著作,都屬上開著作權法之「重製」。而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只有合法電腦程式著作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重製(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參照)。因此重製(影印)他人語文著作,必須能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者,始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謹先說明。

依來文所示,重製(影印)行為於一般影印店完成,故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但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本件情形似可據以主張免責。惟全部重製(影印)之行為一般來說較不符合理使用之目的,縱非營利之用,然是否有觸犯著作權法之虞,仍有待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司法機關認定是否屬合理使用。以上法律見解仍有不同意見,故請謹慎為之。

案例
Q

由於製作學校文館導覽手冊,手冊內頁放置台北捷運路線圖、商店標誌等圖片(如7-11商標圖案),淡水鎮公所網頁介紹淡水風景區照片,上述之圖片皆由官方網站下載,且圖片旁皆有註明資料來源,那還是否會侵占商標圖片之智慧財產權?另外使用自己拍攝的照片,是否可以合法放在宣傳手冊中?


A

關於利用受保護之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有違法利用他人著作之情事在先,即便註明資料來源亦屬違反著作權法,謹先敘明。

來文提及之路線圖、商店圖示等圖文著作,並無上列著作權法規定得使用他人著作之情形,故應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重製利用。至於淡水鎮公所網頁使用之風景圖片,因係用於私立大學編印之手冊中,似仍不符著作權法第50、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故仍應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重製利用為宜。

另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有該條所列四款情形外,均無須著作權人同意便可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承上所述,拍攝街景、建築物之照片,無須經相關著作權人的同意,該攝影著作可合法使用。惟來文之「自己拍攝」等詞,若涉及出資聘請他人或受雇人員所為之著作,宜先約明著作權之歸屬(著作權法第11、12條參照),附此敘明。

案例
Q

敝社團為遊戲製作團體,成品將參加小型販售會,為達宣傳效果,計劃將完整或大部分內容免費提供給數名Blog寫手與論壇版主試玩並發表評論。請問敝社該如何確保作品不為上傳、分享?


A

有關遊戲作品免費提供試玩,首應確認遊戲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提問所述「社團」若係民法第45條以下之社團,則可為著作財產權之權利人;若非,則應以自然人或法人為著作財產權人,請再釐清。

其次,遊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應以授權方式,列舉被授權人可利用之範圍,或以負面表列舉出不得利用之方式。提問所述之上傳、分享等行為,似屬著作權之重製、改作、散布等(定義參著作權法第3條各款規定)。建議由遊戲之著作財產權人與被授權人以書面約明授權標的、範圍、違約罰則等,以明彼此之權義。技術面上或可設計禁止或留存重製等行為之記錄,以備日後若有侵權疑義時舉證之用。

案例
Q

我聽說印一本有版權的原文書,只要不超過全書頁數的3分之1,就不算犯法。照這樣說,我只要分三次就可以得到一本完整的書了,這樣算不算違法啊?還有,如果有一本書已經停產了,但是作者還未逝世50年以上,還有什麼辦法拿到那本書嗎?


A

重製利用著作之比例,僅為判斷是否合理使用著作的基準之一,所謂三分之一的重製行為,並無法律依據,並非重製數量多寡才合法,仍應參酌著作權法第65條所揭示之各項標準綜合判斷。然若依提問所示分三次影印,則明顯為全數重製,並非著作之合理使用,若未得授權而為,當然違法。

又提問所示停產書,應係俗稱「絕版書」,如其著作權仍受保護,則依法仍須經授權或在合理範圍內使用。絕版書之購得,二手書店或網路搜尋徵求或可一試,惟此非法律問題,上述建議僅供參考。

案例
Q
  1. 聽演講或上課時,摘錄講者或老師的佳句,刊登於報紙上,並署名「講者姓名」或「語出……」,但未告知對方,這樣是否會觸及智慧財產權。
  2. 摘錄書中佳句,刊登於報紙上,並載明「語出……」,但未告知作者,這樣是否會觸及智慧財產權。

A

按「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著作權法第49條定有明文。提問二例所示之「摘錄」,似符上揭「利用」之義而可合理使用,惟摘錄佳句之方式須符時事報導之必要範圍。

又按「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亦有明文。故若非前述之時事報導類型,便須依報導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方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提問二例中關於引用書中佳句,較無問題。但演講或上課之內容,需符著作權法之「公開發表」(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參照),方得合理引用。如演講上課場合係對特定人不對外公開,似不得任意引用。

案例
Q

我與朋友們一起合力做了一個電腦遊戲,這幾日有公司來信,說想把我們的遊戲改成利用手機平台,詢問我們的授權意願。請問我們該注意哪些事情?授權之後我們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A

來文所稱授權,似指該電腦程式著作授權第三人改作、或從事營利使用等行為。建議先確認「授權」之涵義,是否係買斷著作權之意,依此,則著作人格權(表明著作人姓名)可能喪失。又著作權人係單一或複數,複數著作權人內部之關係,亦宜訂明。

另該公司既已提到授權問題,或已有授權內容之書面文稿(如授權書或契約等),如有該等可供參考之授權書稿件,建議可先依據該授權書之內容進行了解,並從中增減權義內容;如無,建議與公司依口頭商議達成共識後,簽訂書面契約,以杜紛爭。至於授權內容之寬嚴、種類多寡、授權金額高低等均涉及商業利益之判斷,非法律問題。不過於約明後可訂明相關著作財產權,非經明文授權,均歸著作人等詞,以維未授權之其他著作財產權權利。

家庭問題

信用卡代償、遺產繼承、消費糾紛等家庭相關問答。

案例
Q

一人在沒工作的情況下去銀行申請信用卡,任意刷卡達幾百萬,家人負荷不了,請問如何阻止再讓他申請到信用卡?(那個人沒有精神問題)


A
  1. 建議由家人偕同當事人本人,共同向銀行辦理「親屬代償註記」申請。銀行確認客戶本人及代償親屬身分與代償事實後,會報送親屬代償註記訊息至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此後,其他銀行若再受理當事人申辦信用卡時,會在聯徵中心當事人信用資訊中查詢到此一註記,即可防止其他銀行繼續發卡予該當事人。
  2. 聯徵中心「親屬代償註記」之揭露期限未屆滿前,當事人本人不可以自行向銀行或聯徵中心申請異動或註銷該註記,當事人欲異動或註銷親屬代償註記,須獲代償親屬同意,由當事人與原代償親屬向原受理銀行提出申請,填寫「親屬代償註記提前註銷(變更揭露日期)申請書」,並經銀行確認後,報送異動或註銷該註記資訊。
  3. 以上請卓參。詳情可洽詢銀行及聯徵中心。
案例
Q

被告人是我弟弟的同學,因我弟弟在九月中時,有想將網路遊戲的天堂帳號賣給謝先生,交易金額為新台幣三萬一千元整,但我弟弟拿到錢以後並未將先前所說的將帳號移轉給謝先生使用,事後謝先生有打電話或傳簡訊,但我弟弟都未回應,故謝先生至警察局報案,但因匯款是至我弟弟同學的郵局帳戶裡,所以偵查員有發一張通知書給我弟弟的同學,到高雄去做筆錄,之後警員又要求我弟弟也南下作筆錄,我們有意要和解,但因對方謝先生要求之和解金額為新台幣五萬元整(和解書上備註含他工作請假報案近一星期),我們認為金額太高,不太合理。想請問貴律師和解金額是否合理?在民事的求償部分真要付給謝先生工作請假的薪資嗎?若達成和解,檢方依然會依公訴罪起訴,那我弟弟在法律上就會有案底,和解和不和解都必須上法院,那和不和解直接上法院有什麼不同的結果嗎?法官可能會如何判決?附註:我弟弟為77年次,96年12月20日要入伍,請問是否會影響?對方謝先生有傳真一份和解書,分為兩次付款,分別為96年12月11日金額四萬元、97年1月10日一萬元(因有告知對方我們的經濟能力有限,只是學生)。


A
  1. 犯罪偵查中,應不影響兵役入伍事宜。
  2. 令弟如確有遊戲帳號但未依約移轉予買家謝先生,民事上確有債務不履行之責。但刑事上是否成立詐欺罪,還須視是否有詐術施用(刑法第339條規定參照)。至於和解金額合理與否,端視買家請求賠償之理由(未獲得遊戲帳號及請假工作損失)是否真實及合於法律規定。依一般情形判斷,本件預定和解金額(五萬元)似不合理。但合理與否牽涉雙方認知,如無法達成共識,當然無法達成和解。
  3. 刑事詐欺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俗稱之公訴罪,即便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仍須依法偵辦,法官仍須依法判決。但一般會論處和解之刑事被告較輕處罰(如緩起訴處分或易科罰金、宣告緩刑)。不過應再強調:刑事詐欺罪之成立,如上述係有嚴格法律要件。本件令弟行為,必須先確定構成刑事詐欺後,方有司法機關如何處理之問題。
案例
Q

目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想知道辦理的程序。如果要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程序會有什麼不一樣嗎?


A
  1. 不論拋棄或限定繼承,皆須向法院為之,且皆有期限限制。
  2.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3. 依民法第1156條,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
  4. 需遵守前述2個月或3個月之期限,否則即視為概括繼承,債權債務皆須繼承。
  5. 向法院提出之聲請書或對其他繼承人之通知書之格式等,皆可至法院網站下載填寫後,向法院提出。
  6. 拋棄繼承人應將直系血親卑親屬一併填入。
案例
Q

我們家電表被台電登記成營業用電,從94年到97年,一直都是收取營業用電的電費,但是我們家是純住宅,我想要跟台電追討電費,請問我可以追討回來嗎?如果可以追討我需要準備那些資料。目前手邊有的資料只有94年、95年、96年、以及97年各一張收據而已。我自己上台電網站查營業用電與非營業用電的計費原則為何?網站內容為本公司營業與非營業用電之計費原則是依據用戶現場用電用途而定,如屬營業性質者,不論其營業形式為何?有無營業執照、招牌?皆按營業用電價計費。但是我們家是純住宅,沒有任何營業性質。


A

台電公司雖為國營事業,惟台電公司與用戶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關係,應循民事途徑解決,合先敘明(營業規則第9條規定參照)。又當初新設用電之用途為何?應先向台電查明(營業規則第4條規定參照)。如本申請為營業用電,應辦理變更為非營業用電。如本即為非營業用電,則應直接向台電要求退還溢繳之電費差額。至於是否須另提相關證據證明無營業行為(如用戶外觀照片、無營利事業稅捐繳納證明文件等),宜視台電公司之需要而定。

上述可能發生之溢繳電費差額,性質上應屬不當得利,請求之時效為十五年(民法第125條規定參照),惟每二個月繳付之電費,有可能被認為是定期給付債權(民法第126條規定參照),請求之時效可能適用為較短之五年。為免超過時效,如需依法追討,宜注意五年之短期時效。

學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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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刑事案件調查與配合程序相關問答。

案例
Q

某人於網路上部落格發表關於該公司之負面資訊,並署名為淡江某系之學生,請求本單位協助調查:

  1. 助理手邊有該公司所稱之網頁上的照片,已向各班班代詢問是否有這位學生,目前並無所獲(尚未完成詢問)。
  2. 該公司亦打電話給本系教官說明事件原由。
  3. 系上老師建議法律處理方式,請該公司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後,行文相關網路業者協助查詢,當網路業者提供之相關資料足夠,方能查證是否為本系學生所為,否則本單位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A

網際網路之言論內容是否涉及法律責任,應由發表人負全責,與該發表人之就讀校系無關。提問所稱公司,如認有相關法律責任,應視其屬民事或刑事責任,由該公司經法定程序向權責機關如法院、檢察署、警察局等提出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屆時司法或檢警機關若有需要,自會函知貴系配合調查。貴系師長如上建議等值得贊同。

網路資訊常真偽難辨,隱身在IP後之發表人是否確為貴系同學更尚存疑問。總之,一般私人(公司)並無司法調查權,即便真有此同學存在,貴系依法仍無須提供任何資料供私人查證。日後若有實據證明真有其人,貴系或可協助該同學出面解決爭議。

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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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姓名變更、出庭應訊等其他常見問答。

案例
Q

請問姓名可以更改2次以上嗎?如果不行,可有其他補救方法。


A

解答一

  1. 應只改名而未改姓吧?改姓或姓名茲體事大,較不容易更改,可參考姓名條例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
  2. 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若基於「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以一次為限」。但因在同一機關服務或同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或與通緝犯姓名完全相同者等理由,則不受一次更改之限制。

解答二

有關申請改名部份,依姓名條例第7條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承上所述,關於更改姓名之問題,主依姓名條例之法律規定辦理。如無符合第一至五款之情形,恐無法在已更名二次之情形下再為更改。如有特殊情事,建議向主管機關(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尋求協助。

案例
Q

請問出庭應訊,該注意哪些事項?


A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同法第17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國民有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證人之義務。

依提問所述之傳票通知內容所示,該次檢察署係以證人身分傳喚。除應注意到庭時間以及備妥身份證明文件外,就檢察官訊問事項,應秉持就自身所見所聞之事實經過據實陳述,若非親身見聞或不復記憶,不可虛構事實而為虛偽陳述,否則將可能有觸犯刑法偽證罪之責任。

本頁內容彙整自法律諮詢服務之問答紀錄,僅供參考,並非個案法律意見;如有實際需要,仍請洽詢專業律師或相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