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 (~3/10)
(一)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114年1-3月取得者)。
(二)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包括日間部、進修部,不包括碩士班、博士班、在職專班、延畢生)。
(三)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不得申請者:
1、已領有「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六點其中一項補助者,不得申請;已領取者,應繳回。
2、已請領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ROTC)補助者,原則不再受理申請。
3、已請領「內政部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補助之【清寒助學金】者,原則不再受理申請。
4、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者。
5、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二、助學金金額:每人新臺幣5000元。
三、應繳證件:
(一)1頁申請表:請填寫並印出附件2或附件3的第1頁紙本【請勿沿用以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三)本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檢查後即可取回,不用交):
1、有效日期為114年1至3月取得,若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復或申請者,亦可先申請。
2、請於繳件時出示正本供查驗,若低收證明無學生本人姓名,另須提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四)本校智慧收付平台已建置學生本人匯款資料之佐證(網址 https://finfo.ais.tku.edu.tw/pmt):請於繳件時出示畫面或截圖,圖片中須能確認為本人資料。匯款帳戶非郵局者,需另填寫匯費自行負擔同意書。
(五)學生本人印章:非必要,可以不交,如先前繳過印章且未領回,無須再繳交。
四、申請時間:
即日起至114/3/10(一)。除2/17、3/3收件時間為14-20時,其餘日期之收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8-12時、13-16時。
五、收件地點:生輔組B402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