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 (2/24二~3/16一)
申請資格(下列條件全部均須符合,詳細資訊詳附件1)
(一)學籍與身分要求
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或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包括日間部、進修部,不包括休/退學後重讀同一年級學生、碩士班、博士班、學士後專班、進修專班、在職專班、延畢生。
(二)低收入戶證明重要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低收證明有效日期為115年1~3月取得),若低收證明正在申請中、申復中,亦可先申請此助學金。
(三)學雜費減免
已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
(四)成績與操行要求
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如有記過處分但刻正執行前一學期之銷過程序者,得先行申請,惟至本助學金核准公告前,如仍未完成銷過程序,將不符領取資格。
不得申請者
1、已領取其他補助者
已領有「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六點其中一項補助者,不得申請;已領取者,應繳回。
2、國防部ROTC補助者
已請領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ROTC)補助者,原則不再受理申請。
3、延長修業年限者
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者。
4、重複請領者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助學金金額
NT$ 5,000
每人新臺幣五千元整
申請時間
115/2/24 – 3/16
週一至週五 8:00-12:00、13:00-16:00
⚠️ 2月27日除外
收件地點
生輔組 B402 辦公室
應繳證件
- 申請表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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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單必繳
114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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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檢查後即可取回,不用交)
- 有效期限:115年1至3月取得,若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復或申請者,亦可先申請。
- 查驗方式:請於繳件時出示正本(紙本或照片)供查驗,若低收證明無學生本人姓名,另須提供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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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資料佐證必要
本校智慧收付平台已建置學生本人匯款資料之佐證:請於繳件時出示畫面或截圖,圖片中須能確認為本人資料。匯款帳戶非郵局者,請於繳件時跟承辦人索取「匯費自行負擔同意書」。
🔗 智慧收付平台:https://finfo.ais.tku.edu.tw/p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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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本人印章非必要
如先前繳過印章且未領回,無須再繳交;如果不交印章,申請通過需要簽領時會通知學生,須於接到通知後儘速來辦公室親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