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年度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調整為每年辦理1次
一、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辦理旨揭中高級認證測驗,涉及師資培育及族語教學資格條件之範圍如下:
(一)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 聘用辦法」第2條規定,以下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
得以原住民族語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之師資:
1、國小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合格教師、族語文教學支援老師或族語老師。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得以原住民族語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 及教保活動課程。
二、 請各校針優先輔導預定於116(學)年度畢業及分發服務學校之原住民公費生、
或有意願擔任116學年度國民小學族語課程教學、幼兒園以族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等師資生通過115年度第2次族語族語中高級認證測驗。